(第1条)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大学评价研究院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处理后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如需变更将依法事先征得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 序号 |
项目 |
处理目的 |
| 1 |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
确认注册意向、维持及管理会员资格 |
| 2 |
会员实时评价参与 |
用于评价参与流程的信息获取 |
(第2条) 个人信息文件现状
个人信息文件如下:
| 文件名称 |
收集目的 |
个人信息项目 |
处理方式 |
依据 |
保留期限 |
| 会员信息 |
会员管理 |
用户名、姓名、电子邮箱、联系方式 |
服务器数据库化及加密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项(经本人同意) |
服务终止或退会时删除 |
(第3条)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大学评价研究院仅在获得同意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获得本人同意时
- 法律另有规定时
- 为保护生命、财产等紧急情况时
- 为刑事调查需要时
- 为法院审判需要时
- 为执行刑罚及保护处分需要时
(第4条)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式
-
信息主体(未满14周岁者指其法定代理人)可随时行使以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 请求查阅个人信息
- 如有错误,请求更正
- 请求删除
- 请求停止处理
- 根据第1项权利,信息主体可填写《个人信息处理方法告示》附表第8号格式的个人信息查阅申请书,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交,大学评价研究院将及时处理。
- 在完成更正或删除前,大学评价研究院不会使用或提供相关个人信息。
- 权利可由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行使,此时需提交授权书(附表第11号格式)。
-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5项、第37条第2项,查阅及停止处理权可能受到限制。
- 如法律规定必须保存的个人信息,不得请求删除。
- 请求时将核实是否为本人或合法代理人。
(第5条) 个人信息处理委托
大学评价研究院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如下机构:
- 委托方:大学评价研究院
- 受托方:-
- 委托业务:-
- 保存及使用期限:委托合同终止时止
(第6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 当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达成时,将立即销毁个人信息。
- 如法律要求继续保存,将另行存储。
-
销毁方法:
- 制定销毁计划
- 经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 电子文件使用不可恢复方式删除,纸质文件粉碎或焚烧
- 在5日内完成销毁。
(第7条) 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采取以下措施:
- 管理措施: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培训
- 技术措施:访问控制、加密、安装安全程序
- 物理措施:服务器室访问控制、USB管控
(第8条) 权益侵害救济方式
信息主体可向以下机构咨询个人信息侵权相关的损害救济与咨询服务。
以下机构为独立于大学评价研究院的机构,如对本院的个人信息处理或救济结果不满意,或需要更详细的帮助,请联系以下机构。
- 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118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1833-6972
-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组:1301
-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182
(第9条) 自动收集个人信息装置的设置、运行及拒绝说明
大学评价研究院网站为提供服务,不使用任何 Cookie(cookie)等自动收集个人信息的装置。
(第10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大学评价研究院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务,并为处理信息主体关于个人信息的投诉及损害救济等事项,指定了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代表 金承佑
信息主体在使用大学评价研究院服务过程中,如有任何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咨询、投诉或损害救济事项,可联系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大学评价研究院将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11条) 个人信息查阅申请
信息主体可根据第4条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申请查阅个人信息,大学评价研究院将确保信息主体的查阅申请得到迅速处理。
(第12条) 关于个人信息的匿名化处理
大学评价研究院在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时,将向信息主体说明相关事项,确保其知情权。
(第13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 2025年2月24日起施行。